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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papago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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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車禍事故~~法律問題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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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3-11-20 20:09:2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jimmy 於 2013-11-20 20:21 編輯

大大以後有發生此事一定要報警,這不是堆芳需不需要的問題,而是警察到現場是會做交通案件的勘察(來判斷雙方過失百分比,來做而後理賠比例),來釐清責任歸屬,不管他方是否有無過失都必須留現場做到義務者的保護,(否者就算你無過失而是他自己造成,而你逃逸都會吃虧的),以致與事後有其他糾紛。
關於這點想請問他方有無受傷,如果無受傷而事後堅持你賠的話,不排除有詐欺嫌疑,你可以向他提告詐欺取財罪(刑法339條)。
至於他方的狗是否受傷(狗在法律定義只為物),是否有毀損罪(刑法354條)必須存在故意為之,(故意毀棄或損壞他人之物致令不堪用者),
而你有無撞傷他人有逃逸(刑法185-4條)肇事逃逸罪,你也不構成犯罪,因為你已經有留置現場盡保證人地位為作為義務了,再法,依你案件並不構成犯罪。重點是受傷是狗不是人的話,打死也不成立本罪
僅僅需否民法上的(民法196條)侵權行為作(民法213或215條)損失賠償行為而已(如果他再這麼盧小的話,妳警告他你可能有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罪名。要如是他合法範圍者不在此限囉,因為換成他在法律有求償權)
所以大大妳盡可放心吧
我看完你的案件你並不構成犯罪,刑事傳票,只是到警察局說明案情




小弟是法律系

點評

小弟長知識了...感謝大大如此詳細的說明  發表於 2013-11-21 18:25
還有醉態駕駛行為不不是各位大大想的矩限喝酒行為包含吸毒吃含有麻醉藥品而駕車,至不能安全駕駛者,均構成(刑法185-3條)醉態駕駛罪  發表於 2013-11-20 20:31
而且關於酒駕行為(刑法185-3條)醉態駕駛罪,此刑責已經加重(原本沒有因喝酒而致人死傷者的法條也都加上去了)  發表於 2013-11-20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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