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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罰單問題請大家踴躍幫忙解決 [打印本頁]

作者: gary02162005    時間: 2014-8-17 17:38
標題: 罰單問題請大家踴躍幫忙解決
小弟我5月多時因身體感冒開車回家超速67公里也就是開到127km/hr被警方以三角架照到@@但是重點是警方根本沒立牌!但是申訴過後警方還是照罰???到底是哪條法律讓他可以這樣開罰的???法律不是規定沒立牌不得開罰嗎?
如果我認了需要繳交牌照但是還有甚麼方法可以讓我用車呢?有些人說可以用ab牌方式!但是我找不到辦法啊@@我不行沒車開啊!各位大大幫幫我想辦法

作者: iawdesigner0624    時間: 2014-8-17 17:50
個人做事,個人擔....挑戰公權力除非你有雄厚背景....
作者: hongjun    時間: 2014-8-17 18:16
既然違規是事實就勇於承擔吧,如果不想就上訴吧...超速67說實在真的很扯!
作者: itsfeeling    時間: 2014-8-17 19:50

沒立牌是井茶伯伯的問題,
但是要申訴成功機會很低

但超速67km...
就真的要小心點開了。
作者: plmk18    時間: 2014-8-17 20:37
一般道路開到快130KM......,這樣被抓其實也沒啥好上訴的了
作者: 高小金    時間: 2014-8-17 20:38
沒立牌實情~因該可以贏得罰款
但你超速達(公共危險罪)調牌跑不掉
ps:主要還是要看你律師夠不夠強
作者: DALiu    時間: 2014-8-17 20:50
本帖最後由 阿達 於 2014-8-19 03:55 編輯

活該你死好 罰死你最好 哪天誰被你這個冒失鬼撞死 他就該死?
自己想死 就自己去
別開著車在路上像瘋狗一樣

超速67KM 你還要爭什麼? 誰說沒立牌 警察就不能罰
身體不舒服 感冒而已 還能開那麼快  表示你就是欠罰
自己白目 還發文要爭取同情 你是頭腦有洞?




作者: s7779793    時間: 2014-8-17 22:00
固定式的照相才需要立牌,手持式的測速並不需立牌,警察視交通狀況可隨時做稽查
時時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才是王道,您說是吧?!
作者: 蘇小博    時間: 2014-8-17 22:22
限速60應該是一般道路,你被開單是127,實際你的表速應該是130以上了吧!
這如果發生突發狀況你應該也會來不及反應吧!  小心駕駛吧!
你這申訴贏的機會趨近於零.......
還是先騎機車或是其他交通工具代步吧~~~~~
作者: osirisavatar    時間: 2014-8-17 22:39
我覺得你發這文只會被炮

作者: sat77    時間: 2014-8-17 23:13
超速六七…多多保重
作者: stanley501    時間: 2014-8-17 23:51
身體不舒服
不是應該會開更慢嗎...

還是你嗑了什麼藥後 異常興奮...
作者: tvis123    時間: 2014-8-18 00:04
路邊抓測速的 不用立牌阿  ~~  都正大光明的在旁邊掃~~~~~~~~~~~~~~~~~~~~~~~~~~~~~~~~~~


只有偷拍  那種可以去考北一下  不過也是要被罰拉~~
作者: 孫易先    時間: 2014-8-18 00:13
可以回你說   被拍死好嗎?
感冒生病就能開那麼快??
那撞死人了不就用感冒生病不用賠了捏!!

乖乖繳錢吧...只能說你發這篇文欠炮
作者: 清洋    時間: 2014-8-18 10:41
1.重點不是警方沒立牌,而是大大你真的超速被抓到

2.也不是哪條法律讓他們開罰,而是你說說看有哪條法律可以感冒超速不開罰?
ex:嗶嗶~你剛剛時速210公里。報告:小弟嚴重感冒+發燒40度。那你快飆回家休息吧! <----是這樣嗎??

3.大大繳交牌照後一樣可以繼續開車,方法是車子記得加油就好。

以上!
作者: 右手    時間: 2014-8-18 17:18
本帖最後由 右手 於 2014-8-18 17:20 編輯

法規條文請參考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請看7-2條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PS1:一般道路開那快是想怎樣?慢一點啦!
PS2:第18-1條.........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
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
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現在政府是想怎樣,是缺錢缺很大喔???????



作者: 阿纁    時間: 2014-8-18 18:45
右手 發表於 2014-8-18 17:18
法規條文請參考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請看7-2條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 ...

所以現在法律規定汽車上一定要安裝行車紀錄器嗎?
那購車怎麼還是選配~畫素還是最低的?
那如果行車紀錄器熱當導致資料不全~可以告廠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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