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antra車友交流平台- EFC - Elantra Fans Club

 找回密碼
 註冊帳號
搜索

跪求懂法律的大大

查看數: 880 | 評論數: 6 | 收藏 0
關燈 | 提示:支持鍵盤翻頁<-左 右->
    組圖打開中,請稍候......
發佈時間: 2013-10-18 22:42

正文摘要:

小弟今天從機械停車位出來右轉去擦撞到違規停車的機車,想請問民事責任有哪一條可以處理? 如果對方不願意處理...我因該如何處理? PS" 圖中白色機車後輪本來在黃線外,擦撞到我非得要移動車我才可以前進 白色機車正 ...

回復

雨過天情 發表於 2013-10-19 21:48:44
hongjun 發表於 2013-10-19 06:52
機車是靜止,你是移動的,你責任比較大喔!
這在01之前有人討論過了
開車去加油站,員工機車沒停至停車格導 ...

原因:你是移動的多一份注意即可避免的事情,大大大可下車橋一下機車~

如果因為下去移動他的機車,如果有壞掉不就要活該被牽拖了...
所以我始終不願去移動他人財產...這世上怪咖太多了...

點評

碰到這種事...無奈....@@  發表於 2013-10-19 22:03
老陳風暴烈酒 發表於 2013-10-19 08:52:39
其實有些時候自己多注意一點可以避免這種麻煩事,不是說為違規的人說話,一來傷了自己的愛車,二來何必搞自己扯上這樣的麻煩事,當然這些都是後話了,處理建議有人提供我就不再多說,祝福你圓滿處理。
hongjun 發表於 2013-10-19 06:52:04
機車是靜止,你是移動的,你責任比較大喔!
這在01之前有人討論過了
開車去加油站,員工機車沒停至停車格導致客人擦撞....
我記得好像是開車被轟喔!
原因:你是移動的多一份注意即可避免的事情,大大大可下車橋一下機車~
這些事情都可以避免的
雨過天情 發表於 2013-10-19 06:10:19
kenny 發表於 2013-10-19 01:14
根據交通法規  停車場 不屬於  道路法規違規車輛行為標準  所以警察無法開單告發  只能勸導  

即使 在一般 ...

靜止車 >  移動車   那如果是這種理論
今天違規車輛放置路中央  誰碰到他誰倒楣囉?  這理論很怪...如果今天沒有違規在先誰會碰到呢?

點評

除非 他害到有人傷亡 那就有刑法 和 醫療賠償 !!!!  發表於 2013-10-19 11:43
就算他真的很有種 把車停路中間 還是只能這樣 !!!! 警察來開單 叫拖吊車吊走 但 少說 處理完 要 1.2小時吧 因為我看過.=.=  發表於 2013-10-19 11:42
kenny 發表於 2013-10-19 01:14:24
根據交通法規  停車場 不屬於  道路法規違規車輛行為標準  所以警察無法開單告發  只能勸導  

即使 在一般到路上  妳撞到違規停車的車輛  請警察來    還是你比較吃虧   警察只會送他一張違規停車

妳就要賠對方維修車輛費用    畢竟 靜止車 >  移動車   若有人傷亡  那就需 賠償 連帶醫藥費及刑責 !!

機械停車位  應該會有管理室  等等  去申訴 請他協調  也只能這麼做了  摩托車 甲皮皮 妳也無擇.....

走上法院   還是 調解委員會ㄚ  漫漫無期的日子....0.0


點評

還好鐵猴子車隊 沒人敢惹 你們這群兇神惡煞 唯我最善良  發表於 2013-10-19 11:47
樸 我可能 砸車吧 !!! 還等勒!!!  發表於 2013-10-19 11:44
假皮皮~~對鐵猴子應該是無效~XD <----肯尼國際 鐵猴子車隊!  發表於 2013-10-19 06:59
古給給 發表於 2013-10-18 22:53:53
本帖最後由 古給給 於 2013-10-18 23:02 編輯

不是很懂規則    但之前自家門前兩台摩托車事故

警察來到後 ~ 一方說因為汽車違規停車  導至他的視線不良   之類的

但一碼歸一碼   車主好像有被開違規停車   但摩托車不僅自己跟另一台摩托車將就不下外....

違規汽車車主好似有反過來索討維修費    因為旁邊看戲看許久...似乎還是對是移動中的摩托騎士不利

--------------------------------------

補充  騎士是要從人行道上   從兩台汽車縫中  鑽出到馬上路~~造成迎面而來的摩托車擦撞   也造成違規汽車的損害


手機版|Archiver| Elantra Fans Club.

GMT+8, 2024-11-28 20:48 , Processed in 0.066434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